案號:(2020)蘇民申6126號(當事人化名) 2017年11月15日,江蘇某電子公司向萬達山發送入職報告郵件,郵件表明萬達山可于2017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醫院體檢,根據自行需要于2017年11月20日辦理住宿手續,且于2017年11月21日8點至公司辦理報到手續后簽訂勞動合同。萬達山完成了體檢并辦理了集體宿舍住宿手續。 2017年11月21日,萬達山前往公司辦理報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萬達山在本起事故中受傷,交警認定萬達山無責。 萬達山認為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在其第一天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因此,萬達山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裁決駁回了萬達山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 萬達山不服上述裁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判決:上下班的過程也應屬員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一審法院認為,上下班途中屬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過程也應屬員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本案中,萬達山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發生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理解為萬達山已經為公司提供了勞動,且雙方在事故發生前就訂立勞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