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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14
    百問通
    引言 筆者在研究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時,就贈與人死亡后,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銷權的問題,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相關判決。經過檢索,筆者發現文中的這兩份判決書就類似的問題,作出完全相反的認定,這也代表實務中對這個問題完全相反的兩種觀點。筆者認為這兩種判決雖然都有道理,但筆者更傾向于認為贈與人死亡后,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權行使任意撤銷權,但是贈與人在生前明確表示過撤銷贈與的除外。 說明:本文的目的不在于評論判決的對與錯,而是在于通過實務案例,探尋哪種處理方式更能符合贈與人的真實意愿。同時,為了避免出現糾紛,在實務中應該如何處理。 實務案例1: 王某等與賈某贈與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02民終13287號民事判決書】 參閱要點 (1)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并無法律規定系專屬于人身的權利,因此也應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有權要求撤銷贈與。 (2)被繼承人生前簽訂贈與合同約定將財產贈與受贈人,死亡時尚未履行的,受贈人有權請求繼承人履行贈與合同;繼承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 2022-10-13
    百問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新的協議,債權人主張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貸款人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能夠認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義務的,對于貸款人關于借款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權威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編著 最高人民法院實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釋修改條文(111件)理解與適用   本次司法解釋清理,保留了原《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22條的內容,同時增加了兩款規定。   增加的第2款規定是∶"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新的協議,債權人主張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
  • 2022-10-13
    百問通
    裁判要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律師函上簽字,但并未注明對律師函所載事項不予認可或是需要對欠款事實、金額進行核查,表明其對此欠款事實和數額予以認可。 龍通公司申請再審稱,1.雖然龍通公司的公章由堆龍德慶區龍騰國有資產投資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公司)保管,但并不代表龍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羅江西能夠使用龍通公司的公章與高爭公司簽訂案涉銷售合同,且事后龍通公司對此亦未予追認,故該合同無效。2.高爭公司分別與龍通公司、中騰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中關于付款與交貨的約定明顯不同,且高爭公司提供的商砼確認單、商砼款結算單上載明的相對方及簽字蓋章的均為中騰公司和四川財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簡稱財順公司),收、驗貨以及結算等均系中騰公司所為。二審判決僅以龍通公司系堆龍德慶福天河道清理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即認定實際履行銷售合同的系龍通公司,顯屬錯誤。況且一審中,財順公司支付款項后,高爭公司即撤回了對該公司的起訴,也足以印證實際履行銷售合同的不是龍通公司。3.龍通公司既未承包任何工程,也無證據證明高爭公司供貨的工...
  •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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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賠償義務人應否賠償社會保險機構已支付的醫療費? 【理解與適用】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2022版)》 司法實踐中,通常受害人醫療費的一部分已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實時報銷。此時賠償義務人是否還應賠償已報銷的部分醫療費,尚有不同認識。 第一種意見認為:基于損害填補原則,賠償權利人已經獲得了社會保險報銷的費用,不能再次從侵權人處獲得賠償,否則受害人即獲得雙份賠償,即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尚未...
  •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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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不留神 50萬元錯匯他人賬戶 想要追回時 卻被法院駁回 這是為什么?   50萬元錯轉賬戶 其中36萬元被劃扣抵債 2016年5月,武漢市民嚴先生通過承包商承接了一個工程。根據《工程內部承包協議》,嚴先生向工程的發包商繳納了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商在開具收據時承諾,工程竣工后將保證金退還給嚴先生。 2020年6月,發包商如約退還了首筆保證金20萬元。 2021年6月,發包商向嚴先生退還第二筆保證金50萬元時,因財務人員操作失誤,將錢錯匯到承包商的賬戶。誰知此時承包商正因欠債被某機械公司申請執行,50萬元到賬后,法院依法將其中36萬余元劃扣抵債。 訴至法院被駁回 得知后,嚴先生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未果,一急之下將承包商、某機械公司告到江夏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將從承包商賬戶劃扣的錢還給他。 法院一審認為,除非法律、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的情形外,動產的所有權認定規則應為“占有即所有”。貨幣作為可移動且移動不會損害其價值的物,在類型上歸屬于動產,也就是說,誰占有貨幣、誰即擁有貨幣的所有權。 發包商將這50萬元匯入承包商賬戶后...
  • 2022-10-12
    百問通
    (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 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9期(總第119期) 裁判摘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后沒有進行清算,也沒有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屬于法人終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此類法人與他人產生合同糾紛的,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訴訟。其開辦單位因不是合同當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效力的權利。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關于北海公司是否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   經查,威豪公司是由北海公司申辦成立的。由于威...
  • 2022-10-12
    百問通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據此,當事人如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在違約方主動支付了違約金,且在支付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下調,應視為其對已履行的違約金放棄了請求調整過高的權利。如其再請求對方返還已支付的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367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西昌樹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天王山大道一段6號。 法定代表人:梁祖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馨媛,女,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天驥,男,系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西昌市自然資源局。住所地四...
  • 2022-10-12
    百問通
    經房產中介公司介紹完成的房屋交易,存在兩個法律關系:買房人與賣房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買房人、賣房人與中介公司之間的居間服務法律關系。實務中,因房屋買賣合同履約成訟,買房人將賣房人、中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并請求分別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往往以買房人與賣房人、買房人與中介公司之間,二者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予一并處理。但這種處理方式既不便于解決問題,也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浪費司法資源。本文中的實務判例則打破分開處理的慣例,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介服務糾紛合并審理。本文中的案例歷經了一審、二審、再審、重審一審、重審二審,最終才一錘定音。盡管我國非判例法國家,但此案例還是值得借鑒的。 本案例的重要借鑒意義在于:民事糾紛中涉及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可以在同一訴訟中審理和裁判。買房人將賣房人及中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并請求分別承擔責任的,法院可以在同一訴訟中合并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和中介合同糾紛。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僅就案例中相關的程序問題予以討論,實體問題及反訴問題,本文不予考慮。 第一部分 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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