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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一個不留神
50萬元錯匯他人賬戶
想要追回時
卻被法院駁回
這是為什么?
50萬元錯轉賬戶
其中36萬元被劃扣抵債
訴至法院被駁回
有兩種途徑追回50萬元
一是認可發(fā)包商可以將錢匯給承包商的行動,然后自己找承包公司追債;
二是不認可這種行為,讓發(fā)包商繼續(xù)退還這筆保證金。而作為事故的責任人,發(fā)包商應先退還嚴先生50萬,然后自己找承包商要這50萬。
法官說法:
占有即所有
案件承辦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所有權認定及公示規(guī)則為:不動產權利的歸屬及轉移依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確定;動產權利的歸屬及轉移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外,適用“占有即所有”規(guī)則。對于貨幣這一種類物,無論其是實物形態(tài),還是虛擬形態(tài),其權屬認定一般均適用“占有即所有”規(guī)則。
失誤或錯誤匯入他人賬戶的款項,即使缺乏轉賬、匯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所有權也已轉移至該他人一方,匯款人不再擁有款項的所有權,無法直接取回所匯款項。
錯匯款項情形下,收款人一方因與匯款人之間缺乏法律關系或合同關系而取得了利益,故對匯款人負擔不當得利債務,匯款人可依據法律規(guī)定向收款人主張返還。但通常情況下,如收款人為被執(zhí)行人,則匯入收款人賬戶的款項存在被人民法院強制扣劃的風險,可能導致匯款人享有的不當得利債權無法順利實現。
移動支付、電子支付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及經營中的主流支付方式,但不可忽視其存在的風險因素,畢竟,錯誤匯款、失誤匯款的案例屢見不鮮。需養(yǎng)成良好的支付習慣,小心、謹慎地使用電子支付,避免失誤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4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85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