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和與上海婷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2)滬02民終1736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肖向和。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正群,上海市滬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辰煒,上海市滬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婷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華亭鎮瀏翔公路6899號2號樓233室。 法定代表人:陳紅美,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敏慈,上海步界律師事務所律師。審理經過 上訴人肖向和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婷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婷偉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3民初145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二審上訴人訴稱 肖向和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二、第三項,改判婷偉公司支付肖向和員工務某、生活費及租金等合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75,511.60元、退還肖向和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