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配偶一方對債權人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那么在執行程序中可否追加配偶的另一方為被執行人?如果判決后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讓另一方也承擔償還責任? 一、法院依法判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為一方債務,債權人不得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規范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法〔2016〕401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應嚴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依照即將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避免隨意擴大變更、追加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48號】第二條規定:“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執申字第111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本案焦點問題為:執行程序中能否以王寶軍所負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