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企業勞動關系管理實務中,有關員工辭職的問題一直頗有爭議,比較常見的情形有: 員工遞交了辭職信但企業不批準,走不了怎么辦? 員工遞了辭職信馬上就要走,企業怎么辦? 員工提前一個月遞交了辭職信,到期后企業說沒收到,不讓走怎么辦? 員工遞交了辭職信后又反悔,想把辭職撤回來,企業不同意怎么辦? 爭議焦點各種各樣,不一而足。 那么,有關員工辭職權益的那些事,勞動法是怎么進行規制的呢? 【基本案情】 馬某于2001年11月20日入職某公司任供應鏈部門高級總監。2014年10月24日,馬某向公司遞交了書面辭職信,辭職原因為“個人原因,想另尋發展機會”,最后工作日為2014年12月15日。馬某辭職后,公司高管曾找其談話,表達挽留之意,馬某最終還是選擇離職,公司只好安排其他人接替馬某工作,并辦理相關工作交接。 12月10日,馬某因家族變故,向公司多名高管發送電子郵件,提出撤回辭職信,愿意繼續留在公司工作。12月11日,公司高管回復,表示歡迎馬某留下繼續工作,但因馬某職位已有人接替,公司提供了另外兩個職位供馬某選擇。雙方未能就新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