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的司法認定 ——江西贛州中院判決任志滬訴于都縣城鄉規劃建設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裁判要旨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后,其具體行政行為未完全符合法律法規對其職責的規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仍屬于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應判決其履行法定職責。案情巫五陀向江西省于都縣城鄉規劃建設局(下稱城建局)申請拆舊建新,城建局于2011年7月21日給巫五陀頒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任志滬的房屋與巫五陀拆舊建新的房屋相鄰。因巫五陀違法超面積施工,任志滬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城建局于同年9月22日向巫五陀送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1.違法超面積部分立即停止施工;2.于2011年9月25日前嚴格按城鄉規劃建設局審定的圖紙整改到位。但第三人未進行整改,仍繼續施工。2011年12月15日,于都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隨后又向巫五陀送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1.違法超面積超層部分立即停止施工;2.嚴格按照我局審定的圖紙整改到位。2011年12月26日,城建局向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