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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法民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總第79輯)
同一塊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分別發給不同的農戶,該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補償費應當分配給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上述規定可知,與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生效主義不同,現行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采用的是意思主義物權變動模式,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該用益物權即設立,登記與否不影響該權利的得喪變更。
實踐中,各地在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由于工作不到位等諸多因素,造成土地承包臺賬、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符并引起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權證與承包合同不符時,應當尊重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的效力,依法認定已經簽訂了承包合同的農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 〔2004】28 號)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根據該規定,土地補償費應主要發放給擁有該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附: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相關部分
三、完善征地補償和安置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補償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不因征地而降地。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不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并公布積壓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足額死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漢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因征地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應當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提出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性意見。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經批準的征地事項,除特殊情況外,應予以公示。
(十五)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