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必須經合法清算,注銷登記,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生命終結。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處分其財產,終結其法律關系,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程序。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根據是否在破產情形下進行,清算可以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 實務中常見的非破產清算為自行清算注銷。當公司無法繼續(xù)正常運營時,如何解散、清算和注銷公司往往成為股東所憂心的問題。此時常見的操作是,股東通過第三方代辦機構申請注銷公司,而第三方代辦機構收取少量費用,往往利用簡易注銷程序予以注銷公司,并未進行實際上的清償程序。更有些公司因對外背負巨額債務想著找第三方機構加緊辦理注銷登記以便避免債務干擾。殊不知這樣操作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公司股東反而被法院追加被執(zhí)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了連帶清償責任,甚至遭受司法懲戒。正如我國著明執(zhí)行法官林曉清所說“股東在公司存在被執(zhí)行案件時注銷公司,是最愚蠢的”。本文現就股東自行清算就破產清算的相關情況做些初步的探討。 一、自行清算的清算義務人 公司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