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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魏龍,管理人負責人。
2019年12月1日,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請,稱其《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計劃草案》已經提交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各組表決均通過了該草案。管理人認為,債務人的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請求本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本院查明,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于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在睢寧縣人民法院召開,會議設擔保債權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組、稅款債權組、小額普通債權組、大額普通債權組、出資人組,各組對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表決,表決結果如下:1.擔保債權組1戶,到會1戶,共計1戶債權人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占該組到會的有表決權債權人總數的100%,其所代表的債權額為14729400元,占本組債權總額14729400元的100%;2.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組3戶,到會3戶,共計3戶債權人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占該組到會的有表決權債權人總數的100%,其所代表的債權額為6002460元,占本組債權總額6002460元的100%;3.稅款債權組1戶,到會1戶,共計1戶債權人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占該組到會的有表決權債權人總數的100%,其所代表的債權額為2283219.97元,占本組債權總額2283219.97元的100%;4.小額普通債權組34戶,到會29戶,共計29戶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占該組到會的有表決權債權人總數的100%,其所代表的債權額為692789.83元,占本組債權總額840723.92元的82.4%;5.大額普通債權組129戶,到會112戶,共計90戶債權人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占該組到會的有表決權債權人總數的80.4%,其所代表的債權額為406603759.82元,占本組債權總額476846745.29元的85.3%;6.出資人組2戶,到會2戶,共計2戶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占該組到會的有表決權的出資人總數的100%,其所代表的出資額為30000000元,占出資額的100%。
本院認為,各債權人表決組同意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數均已超過各組到會的有表決權債權人總數的二分之一,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金額均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該重整計劃通過。此外,該重整計劃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對待債權人,且該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批準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重整計劃;
二、終止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葉利成
審 判 員: 張志瑤
審 判 員: 張園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鄭 韜
書 記 員: 邢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