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實際施工人一般是指,對相對獨立的單項工程,通過籌集資金、組織人員機械等進場施工,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與業主方、被掛靠單位、轉承包人進行單獨結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當事人雖提交了部分施工協議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項目的施工記錄、工程簽證單、領款單、工程請款單、月進度款支付申請單、材料報驗單、工程驗收單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憑證材料,以證明其進行施工、請款并與業主方、被掛靠單位、轉承包人獨立進行工程結算等事實的,無法認定其系實際施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542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郭云云,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盱眙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甘霖,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曉娟,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江蘇通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盱眙縣盱城鎮五墩東路5號侍可光出租房。 法定代表人:盧懷揚,該公司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