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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榮鳳,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區。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北京市昌平區陽坊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陽坊鎮。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北京市昌平區妙峰書苑培訓學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陽坊鎮陽坊西大街**。
再審申請人王榮鳳因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終審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賠終46號行政賠償判決(以下簡稱終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榮鳳再審申請稱,申請人對被強制拆除的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權利,室內也存有個人物品,北京市昌平區陽坊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陽坊鎮政府)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終審判決將行政賠償責任轉化為民事責任,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本院撤銷終審判決,依法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因申請人不服陽坊鎮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申請人針對強制拆除行為提起的訴訟,終審法院已經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本院亦駁回了其該案提出的再審申請。如本院在(2019)京行申1620號行政裁定所述,申請人本案可主張的受侵害的合法權益,并不包括涉案房屋本身。同時,強制拆除行為發生之前,北京市昌平區妙峰書苑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妙峰書苑)相關人員在現場,并實施了室內物品的搬離及保管等行為,應視為妙峰書苑認可涉案建筑內已無相關物品、并同意將涉案建筑交由陽坊鎮政府強制拆除,故其應承擔室內物品缺失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申請人如主張室內物品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陽坊鎮政府財物清單已清登部分,應通過其他救濟途徑解決。
綜上,終審法院判決駁回王榮鳳的行政賠償請求,并無不當。王榮鳳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榮鳳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劉井玉
審 判 員: 支小龍
審 判 員: 哈勝男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張鈺杰
書 記 員: 張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