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在執行律師業務活動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和收集獲取有關證據的權利。《律師法》第35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該條法律規定從立法上對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給予了明確的肯定,是法律賦予律師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實踐中,卻很難得到落實。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對律師調查取證權的限制并沒有作出相應的修改,《律師法》作為特殊主體法,了解的人并不多,律師到具體部門辦事情,由于相關工作人員對《律師法》并不了解,加之原有的舊規定沒有改動,與他們談論法律適用問題又難以溝通,因此總會造成律師辦理一般民事案件中調查取證仍然非常困難。 筆者前段時間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持授權委托書、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及執業證前往檔案局調取當事人的婚姻檔案信息,但卻被檔案局工作人員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