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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紹虞檢刑不訴〔2021〕20223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性別: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211988********,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泰安市寧陽縣**鎮**村**號,住紹興市上虞區**街道**宿舍。因本案于2021年7月2日被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4月22日18時許,被不起訴人張某在紹興市上虞區**街道**工業園區一混棉車間內,因工作事宜與被害人盧某某發生糾紛并引發互毆,后張某用拳頭毆打盧某某的臉部,致盧某某兩側鼻骨、左側上頜骨額突及鼻中隔骨折。經鑒定,盧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被不起訴人張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張某對被害人盧某某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且系初犯,并已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紹興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檢察院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