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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義檢刑不訴〔2021〕20181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600271992********,黎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澄邁縣,住澄邁縣*農(nóng)場**區(qū)**隊(duì)**號。因吸毒于2017年3月2日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4日被義烏市公安局變更強(qiáng)制措施為取保候?qū)?/span>,于2021年4月20日被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義烏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hù)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義烏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rèn)定:
2020年3月,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從網(wǎng)上購買銀行卡以及從他人處拿取銀行卡,后利用購買所得的銀行卡用于賭博行為。2020年4月17日,義烏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在義烏市后宅街道火車站查獲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并查獲7張銀行卡。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bǔ)充偵查,本院仍然認(rèn)為義烏市公安局認(rèn)定的犯罪事實(shí)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2021年6月16日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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