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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杭富檢刑不訴〔2021〕20164號
被不起訴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629197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縣**鎮**辦事處**村民小組**號附**號,現住本市富陽區**鎮**村**家**號。因涉嫌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于2021年8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曹某某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7月的一天,被不起訴人曹某某在本市富陽區**鎮**村附近的山上,以自己先前購買的一只畫眉鳥掛在樹上引誘,使用捕鳥網、網桿搭建捕鳥工具,獵得野生畫眉鳥1只,后在自己家中進行圈養。2021年8月10日,公安機關在山上查獲上述鳥類。
經鑒定,涉案2只鳥均為畫眉(Garrulax canorus),屬雀形目噪鹛科的鳥類。2021年2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將畫眉列為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歸案經過、情況說明、野生動物救護接收回單、專家意見等;
2.被不起訴人供述和辯解:被不起訴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曹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以下情節:一、被不起訴人曹某某系初犯、偶犯,其獵捕畫眉的目的是為了飼養陪伴,主觀惡性較小;二、被不起訴人曹某某獵捕畫眉的數量僅為1只,在捕獲后無其他出售、殺害行為,目前涉案畫眉仍然存活并送相關救護單位,社會危害性較小;三、被不起訴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曹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