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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四通利方公司所屬《新浪網》在網站頁面上向用戶展示的網站服務條款內容,符合預先擬定并可重復使用的特征,應屬于格式條款的合同。在網絡信息服務中,網站與用戶都是通過網絡聯系溝通的。網站采用電子文本的格式條款合同方式,供用戶選擇并確定雙方有關信息服務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對于當事人雙方訂立的格式條款,只要合同的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視為有效。《新浪網北京站服務條款》作為雙方確認的信息服務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具體的約定,該服務條款雖然屬于格式條款,但來云鵬在訴訟中不能說明其存在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國家、集體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免除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加重權利人的責任,排除權利人的主要權利等法律禁止的內容,服務條款對雙方當事人應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合同屬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對于合同條款中的相關詞語,如競業禁止條款中的“關系人”、“關聯企業”的含義,合同均作有明確的釋義。在訂立合同之時,家園公司對此內容是明知的,但并未提出任何異議且實際上接受并簽署了合同文本。因此《加盟特許經營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合同一旦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電訊公司在《廣州市數字移動電話(gsm)安裝申請卡》的用戶須知第10條規定,“停機三個月后,本營業處有權將該用戶號碼轉給別人使用,一律不予退還所有入網費用”,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出現,只強調了自己的權利,忽視了用戶的利益,損害了洪分明的財產權益,違背了公平原則,該格式條款應屬無效。電訊公司應對轉讓洪分明電話號碼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格式合同也是法律所允許的一種書面合同。格式合同的內容雖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就,但在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就成為雙方當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雙方當事人如果對格式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如果解釋有兩種以上,應當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合同的條款只在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時,才能被宣告無效,并非只要是格式合同就一定無效。成路與金門大學簽訂的格式合同,內容是合法的,也是明確的。對該合同的內容,成路在上訴中沒有提出不同的理解,也不解釋自己為什么在其上簽字,卻以該合同是格式合同,就認為合同的內容虛假,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主張該合同無效,這個理由不能成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由儲戶在借記卡上設立自己能掌握和控制的密碼,是保障儲戶存款安全和防范犯罪的一個手段。但本案事實證明,盡管儲戶遵守保密義務,犯罪分子仍然能破解和利用儲戶設立的密碼。在技術不斷進步且犯罪手段也不斷變化的今天,不具體分析失密的原因,不考慮儲戶是否存在過錯,一概以“凡是通過交易密碼發生的一切交易,均應視為持卡人親自所為,銀行不應承擔責任”這一格式條款作為銀行的免責理由進行抗辯,把一些本應由銀行承擔的責任也推向儲戶,無疑加重了儲戶責任,有違公平原則,被告的這一抗辯理由難以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所涉的北京市房屋租賃承租合同和終止協議,都是中匯房產公司向徐蕾提供的格式合同。雙方當事人除對終止協議中“雙方再無任何房屋租賃關系及經濟關系”這一條款的理解存在歧義外,對其他條款的理解一致,這兩份合同的其他條款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在簽署終止協議時,中匯房產公司明知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收取的押金尚未退還,1600元的押金收據還在徐蕾手中。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中匯房產公司既然認為“雙方再無任何房屋租賃關系及經濟關系”這一格式條款中包含了不返還押金的意思,此時就有義務提醒徐蕾注意或在協議中注明:這一條款簽署后,押金不再退還,押金收據廢止。中匯房產公司并未履行這一義務。鑒于終止協議里對押金以及押金收據如何處理只字未提,從“雙方再無任何房屋租賃關系及經濟關系”這一格式條款的文字中,不能直接推導出徐蕾有自愿放棄押金權利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租賃合同終止并且應交納的費用已交納的前提下,中匯房產公司僅以徐蕾簽署了終止協議為由拒不返還押金,于法無據,是侵犯徐蕾的財產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