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是對減輕處罰的釋義,應適用于一個減輕處罰情節。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對被告人具有法定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或者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處罰情節的,可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的限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兩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該條第二款特殊減輕處罰適用于沒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對于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多檔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無須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案情 公訴機關: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歐某樂。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麥漢華(另案處理)通過麥漢忠(另案處理)認識馮而等(另案處理)并販賣毒品給馮,由麥漢忠負責聯系毒品的購買及交付。2015年9月18日,馮而等打電話向麥漢華購買2條冰毒(每條約1千克)。由于麥漢忠只能找到1條冰毒,麥漢華遂通過周雪(另案處理)聯系李洪(另案處理)購買1條冰毒。周雪當場聯系李洪,李稱有貨并讓周聯系邊手強(在逃)購買。同月19日16時許,麥漢華搭載周雪去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東曉南路路邊,將2萬多元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