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兩周歲以下的哺乳期子女的撫養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也就是說2周歲以下子女雖法律規定原則上由女方撫養,但法律并不禁止雙方協商由男方撫養。上述不宜由女方撫養的情形中第三種情形屬于模糊概念,但是實踐中如女方無吸毒、賭博、家暴等嚴重過錯,一般不予認定為第三種其他原因,也就是女方輕微過失一般不影響哺乳期子女撫養權。 2 兩周歲以上子女撫養意見 1、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