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見孩子”成難題 探望權是法律保障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探望孩子的權利,該權利的行使需要直接撫養方的支持和配合?,F實中,探望權的行使往往由于直接撫養方的不配合而受阻。即使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也因為此類案件的特殊性而使得探望權的實現陷入困境。 近年來,一些法院創新探望權執行方式,通過發出《探望權自動履行承諾書》《家庭教育令》等方式解決探望權執行難題。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也為解決探望權執行難題進行了創新規定。 如何破解“探望困境”?結合《草案》的創新規定及各地的創新實踐,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探討“探望困境”的解決之道。 被“阻礙”的探望權 探望權是原婚姻法2001年修正時的新增內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對此也有相應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然而現實中,由于種種原因,直接撫養方往往拒絕履行協助的義務,甚至設置重重障礙阻止對方探望,迫使一方因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