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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5
    百問通
    離婚能否向過錯的第三方請求賠償? 問:我丈夫因與第三者同居三年之久,現在我要求離婚,能不能向第三方要求其賠償我精神損失?   律師解答:你不能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只能向你的丈夫本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無過錯方的配偶,不允許向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此類訴訟的,不能向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比如第三者。 律師提醒:離婚過錯賠償制度有三個限定:第一、提出損害賠償的為無過錯方,其他家庭成員不享有這個權利;第二、只有確實因對方過錯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賠,未離成婚或不想離婚的不能提出或得到過錯賠償;第三、無過錯方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要求過錯賠償,不能向第三者提出。    ...
  • 2021-10-15
    百問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該條自《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修改而來。 新規刪除了第二項中“有配偶者”的表述,增加了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 該條規定在具體適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六個方面的問題: 01 損害賠償的范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上述“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其中物質損害賠償常指的是財產損失,比如:一方因家暴受傷支付的醫藥費、住院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一方惡意毀壞對方婚內個人財產,造成的損失、貶值等;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
  • 2021-10-15
    百問通
    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規定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婚姻家庭現狀,為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而做出的,對制裁離婚過錯者,保護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反映在訴訟實踐中,一方以對方有婚外情或實施家庭暴力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并請求損害賠償。經過近二年的審判實踐,在離婚時提出此類主張的不在少數,而能夠支持的不足一成。對此法官常常感覺舉證不足,而當事人則大喊舉證難,離婚訴訟中舉證問題日益突顯。筆者試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的立法初衷出發,談談彌補當事人舉證不足的一些看法。 一、離婚損害賠償之請求權的基礎及構成要件 損害賠償系民法之核心,損害賠償之發生有基于侵權行為的,亦有基于法律行為的。就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根據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
  • 2021-10-15
    百問通
    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行為 包含的具體情形: 重婚: 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 《民法典》第1041條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為嚴重違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權,同時構成刑事犯罪。   與他人同居: 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以合法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故本條(《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刪去了《婚姻法》第46條中“有配偶者”的表述。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行為以外的有配偶者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同樣違反一夫一妻制,構成對配偶權的侵犯。   實施家庭暴力: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既包括身體暴力,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餓凍、有病不給治...
  • 2021-10-14
    百問通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鑒于婚姻雙方不信任或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簽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即所謂的“出軌方”)要向另一方承擔賠償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 近年來,夫妻間簽訂“忠誠協議”越來越常見,司法審判實踐中對于“忠誠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明,基本上從最早的認為“忠誠義務屬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轉變為“忠誠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受法律保護”。 那么,如何簽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忠誠協議”中約定哪些內容不會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案例一:(2019)川01民終1078號 2015年9月17日,楊某與劉某簽訂《婚內忠誠協議書》約定:“……3、若在婚姻關系期間,一方經語音、圖片、視頻、網絡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證明出現精神或肉體出軌的不忠誠現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同居、重婚等行為)或對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違反夫妻忠誠協議行為的,過錯方的全部婚前...
  • 2021-10-13
    百問通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 2021-09-16
    百問通
    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案標準 離婚案件無外乎三點,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下詳細講解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判案的標準: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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