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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行為
包含的具體情形:
重婚:
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
《民法典》第1041條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為嚴重違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權,同時構成刑事犯罪。
與他人同居:
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以合法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故本條(《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刪去了《婚姻法》第46條中“有配偶者”的表述。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行為以外的有配偶者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同樣違反一夫一妻制,構成對配偶權的侵犯。
實施家庭暴力: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既包括身體暴力,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餓凍、有病不給治療等方式虐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兒童、老人、殘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兒童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現為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謾罵、誹謗、宣揚隱私、無端指責、人格貶損、恐嚇、威脅、跟蹤、騷擾等。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規定,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都將構成刑事犯罪。
有其他重大過錯:
本項規定系本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新增,《婚姻法》第46條規定將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種,該四種情形以外的違反婚姻義務、家庭義務等的行為,均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導致實踐中適用的很少。
實際上,婚姻中的過錯行為遠不止這些,當一方存在如通奸、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其他過錯行為時,非過錯方不能通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得到相應的補償和救濟,有失公平。本條(《民法典》第1091條)通過概括式規定作為兜底,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結合過錯情節、傷害后果等因素,對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