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主要特點有五個方面:[ 巫昌禎《防治家庭暴力 構建和諧社會》,摘自“和諧社會與和諧家庭專題論文集”] 手段的殘忍性; 時間的連續性; 原因的多樣性; 行為的隱蔽性; 后果的嚴重性。 夫妻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見的一種,它是指夫妻之間一切形式的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為。 廣義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孫間及其他家庭成員間的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及性暴力行為,是家庭成員中一方企圖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濫施權利。 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身體的有形傷害行為;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精神的無形傷害行為;性暴力是配偶間和其他家庭成員間以暴力形式強行性行為或變態性行為。[ 廖超光 《對家庭暴力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