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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26 2022
    百問通
    基本案情 1992年,楊女士與張某按當地傳統舉行結婚儀式,婚后育有4個子女,并于2012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2016年11月,楊女士發現張某經常夜不歸宿,手機里也經常出現與其他女子的曖昧聯系,懷疑其有外遇,然而張某拒不承認,雙方多次發生爭吵,最終楊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時,張某始終否認自己存在出軌行為,楊女士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兩人于2017年9月調解離婚。 離婚后的楊女士原本想平靜地重新開始生活,卻沒想到從親戚處得知一個驚人的消息,張某竟與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產下一女。這個消息猶如晴天霹靂,讓楊女士內心深受打擊。原來丈夫早就出軌還死不承認,楊女士陷入悲傷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殺傾向。思量再三后,楊女士選擇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將前夫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宜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2017年9月22日,楊女士與張某的夫妻關系經法院調解離婚而終...
  • 08-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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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語 父母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是否一定享有該房屋所有權?若父母的債權人對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請強制執行,該未成年子女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雖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綜合分析房屋的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和購買后的使用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房屋應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并據此認定該子女對案涉房屋的權利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案號 (2020)最高法民申6800號 案情簡介 李某1、薛某為其未成年女兒李某2購買房屋并登記在其名下。但是該房屋并非由李某2實際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薛某實際控制的威蘭德集團、航運公司、威蘭德物流公司的經營用房,曾被作為擔保物抵押給銀行。 李某3為威蘭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萬元借款,李某1、薛某、威蘭德集團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該債務到期未得到清償,李某3向法院起訴后,依據法院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中要求查封李某1、薛某為其女兒購買的房屋。李某2認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對該...
  • 10-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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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另一方有隱瞞、變賣、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財產,且另一方應當在分割財產時少分。 本案中,周某實施了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法院認為,案涉財產應按照周某得30%,李某得70%的比例進行分配,應屬合理。 基本案情 李某與周某在××××年××月結婚,于2009年9月9日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在離婚訴訟的審理過程中,周某自己提供了財產清單,但其中并無其開設的證券賬戶及其中的錢款。   而婚姻存續期間,周某就對該部分財產的存在進行了隱瞞,導致李某一直以來都毫不知情,直到2019年9月27日,李某在另案的執行程序中查看周某的財產信息時才發現該筆財產的存在。周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離婚訴訟的財產分割中隱瞞了該部分財產,導致在離婚時直至今日也未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李某的權益。 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離婚時,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 10-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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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時過錯賠償制度 ,是原《婚姻法》最后一次修訂時增加的立法內容?!睹穹ǖ洹繁緱l在原《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兜底情形“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過錯賠償制度,是侵權責任制度在離婚事務上的具體體現,因此,也需要符合一般侵權責任構成的基本要素,必須要有侵權行為、侵權后果以及因果關系。假如過錯并不是導致離婚的原因,那么也不適用本條。 本條適用的主體是“無過錯方”。假如離婚雙方對于離婚均有過錯,那么就不適用本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對于本條有如下司法解釋: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 10-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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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已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一條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進行了修改。該法修改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婚姻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婚姻...
  • 10-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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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主要特點有五個方面:[ 巫昌禎《防治家庭暴力 構建和諧社會》,摘自“和諧社會與和諧家庭專題論文集”] 手段的殘忍性; 時間的連續性; 原因的多樣性; 行為的隱蔽性; 后果的嚴重性。 夫妻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見的一種,它是指夫妻之間一切形式的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為。 廣義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孫間及其他家庭成員間的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及性暴力行為,是家庭成員中一方企圖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濫施權利。 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身體的有形傷害行為;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精神的無形傷害行為;性暴力是配偶間和其他家庭成員間以暴力形式強行性行為或變態性行為。[ 廖超光 《對家庭暴力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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