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行為 包含的具體情形: 重婚: 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 《民法典》第1041條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為嚴重違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權,同時構成刑事犯罪。 與他人同居: 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以合法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故本條(《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刪去了《婚姻法》第46條中“有配偶者”的表述。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行為以外的有配偶者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同樣違反一夫一妻制,構成對配偶權的侵犯。 實施家庭暴力: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既包括身體暴力,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餓凍、有病不給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