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的30年來,是逐步將公權力置于法治羈束之下的30年。不斷前行的“民告官”法律制度,已成為法治建設的重要指標,法院受理并審理行政案件從“鮮見”走向“常態”。本文從絕對時間、標的數額、管轄意義等三個不同角度選取“民告官”第一案,對案件相關特征進行橫向分析,從中感受我國行政審判機制體制方面的改革步伐與力度。一、時間意義上的“民告官”第一案時間:1988年8月25日。原告:包鄭照,浙江省蒼南縣農民。被告: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政府。案由:不服政府強制拆除房屋。案情:1985年8月5日,包鄭照浙江省蒼南縣經?艚鎮城建辦批準,按規定向?艚鎮城建辦繳納713元地價款,新建3間3層樓房。 1986年10月,包家在縣房管處辦理了房產產權登記。但不久,該樓房被縣水利局認定為有礙防汛,屬違章房屋,責令拆除。1987年7月4日,縣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強制拆除這棟樓房被認為有礙防汛的部分。包鄭照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審理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審判庭審理。裁判結果: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