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下行的市場環境,特別是最這兩年受新冠疫情的影響,眾多企業因資金鏈斷裂進而出現經營危機,瀕臨破產或者進入破產程序,更多的債務人主動或被動的進入破產程序。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并不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將變得渺茫無希望,有某些情況下,破產程序亦是實現債權的較好途徑。如對于一些享有特殊資質的債務人(如享有專屬經營權、其他特殊資質要求的公司或品牌等無形資產價值較大的企業),債權人申請其破產,債務人的股東為了保留公司主體,很可能會主動的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一些久拖不結的執行案件,在通過破產程序對債務人財產的清理、變現或破產重整、破產和解,較快的清償債務。同時在破產程序中可追究股東、董事、法定代表人、高管等相關人員的責任實現債權。對于上市公司等特殊主體,還可以“破”促還錢。 攻略一:追究股東出資責任 追究股東出資責任又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股東未予出資,另一種是股東出資后又抽逃出資。 (一)股東未予出資的處理 實施注冊資本認繳制以來,股東未予實繳出資的情形很普遍。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