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需要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跡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疫情期間封控在家,收到上班通知,員工向老板說明因為疫情無法準時到崗,竟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日前,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疫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陳某原是某建材公司的員工,2019年3月入職,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之后因工廠放假,陳某回河南老家。 2021年8月,陳某所在地河南省尉氏縣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無法返崗,其間陳某在微信上收到了某建材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以陳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曠工一個多月為由,通過微信通知雙方勞動關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陳某訴稱,公司8月4日在微信工作群通知回老家的員工暫緩上班,8月25日又在微信工作群通知9月1日所有員工都必須到崗上班,否則視為自動離職。 2021年9月23日,陳某向上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的工資及經濟賠償金。 勞動仲裁委審查后認定某建材公司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裁決某建材公司支付陳某2021年8月工資及經濟賠償金合計...
【裁判要旨】 1.相對人拒簽郵件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在涉及工亡職工工傷認定的相關仲裁、訴訟期間,單位地址一直沒有發生變化,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作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均按此地址送達,用人單位均正常簽收。據此,可以推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以上地址郵寄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如用人單位正常簽收,其實體權利不會受到影響,而其在明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郵寄的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的情況下,拒絕簽收屬主動放棄相關權利,應對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承擔責任。 2.用人單位不舉證不影響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用人單位不舉證,并不影響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 3.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或者掛靠情形下的工傷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專業會議紀要》(七)第一項規定:“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或者...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魯民再1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春雪,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志偉,山東開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濱州魏橋科技工業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杜店鎮醫院西鄰)。 法定代表人:王國明,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叢維民,男,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國梅,山東德衡(濱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王春雪因與被申請人濱州魏橋科技工業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魏橋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6民終9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