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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創、李超、丁朝、張鵬、黃曾、黃萌經預謀,未經證監會批準,共同出資在湖北省孝感市成立工作室,搭建封閉的證券交易平臺“復華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被告人李瓊瓊明知被告人王創等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仍提供收款賬戶供被告人王創等人收取經營款。2019年12月間,姚某、劉某、張某等人向該證券交易平臺充值共計人民幣658000元用于證券交易。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創、李超、丁朝、張鵬、黃曾、黃萌、李瓊瓊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七名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七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瓊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七名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王創、李超、丁朝、黃曾、張鵬、黃萌、李瓊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被告人王創辯解經營平臺的時間較短,沒有獲利,在到案之前就讓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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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王仁華與宋秀鳳所生之子王志國因意外事故死亡,事故責任方給付王仁華、宋秀鳳賠償金人民幣770000.00元,王仁華得款后拒不給付宋秀鳳應得的份額,宋秀鳳遂提起訴訟,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判決王仁華返還宋秀鳳人民幣308000.00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5920.00元。判決生效后,王仁華未主動履行給付義務,宋秀鳳申請強制執行。磐石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后,王仁華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2013年6月,王仁華因拒不執行判決,被法院先后兩次司法拘留,但仍對抗執行。法院將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被執行人王仁華與宋秀鳳達成和解協議,王仁華給付宋秀鳳人民幣205920.00元,案件履行完畢?! ∨褪腥嗣穹ㄔ航泴徖碚J為,被告人王仁華對人民法院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鑒于被告人王仁華有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依法判處被告人王仁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ǘ┑湫鸵饬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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