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是隨著2012年刑訴法修改建立的。該項制度至少增加了一道保障人權路徑,其建立非常有意義且必要的。2019年12月30日,新修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布實施,將該制度單獨列為一節,也顯示出檢察院對于該制度的重視,然而,該制度誕生,卻存在著先天的不足,表現在以下三方面:一,審查主體欠缺獨立性,檢察院負責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逮捕審查的批準或決定,而羈押必要性審查機關也是該機構。顯然,這很難體現公正性。這也是為何該制度建立后,制度目的很難實現的根本原因;二,缺乏足夠的透明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公開審查。依據該條款只是在必要時才進行公開審查,那么,出現何種情況才是必要,以及如何公開審查,似乎并沒有明確;三,缺少...
企業家在創業過程中,基于商業模式、營商環境等因素,往往伴隨著民事違約、行政處罰以及刑事制裁等諸多風險。其中刑事風險最為致命,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民營企業家是國家經濟建設以及社會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將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上升到一定高度,并在法治建設中不斷推動民營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具有重要的意義。 結合近幾年民營企業刑事犯罪的狀況,下文總結出民營企業可能涉及的十二種刑事罪名及立案標準,這些罪名包括:串通投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逃稅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以供參考。 一、 串通投標罪 1. 法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