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離婚財產分割 一 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法言俗語 我國實行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只要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約定其他財產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歸夫妻共同所有。兩口子感情好時,自然不存在分割財產之事,但當鬧起離婚時,大到房子、汽車,小到一個床單被罩可能都在雙方計較之中。夫妻雙方離婚,共同生活的基礎不復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關系到雙方離婚后的生活質量,歷來是矛盾較為集中的問題之一。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商達成協議,這在雙方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中均可以適用;另一種是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適用于訴訟離婚中。 財產分割的范圍僅指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的個人財產、子女的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以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其他財產,均不屬分割之列。雙方協議時,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如約定的內容規避法定義務,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均屬規避法律的約定。人民法院認定夫妻...
導讀: 丈夫因公司發展向朋友借款,后未按期償還,出借人將夫妻二人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海淀法院經審理,因證據無法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判決由丈夫個人償還。 案 情 簡 介 林先生與王先生是多年好友,自2016年起,王先生以其公司業務發展為由向林先生借款,雙方于2017年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總金額為100萬元。還款期限屆滿后,王先生僅向林先生償還了本金20萬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不再支付。多次討要未果,林先生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訴至法院,同時由于王先生與其妻子劉女士共同持股經營紅杉公司,該債務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林先生認為此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要求劉女士與王先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劉女士辯稱,林先生與丈夫簽訂的借款合同中并沒有自己的簽名,二人也未告知自己存在本案的民間借貸情況,自己從始至終都不清楚借款事宜,該筆資金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紅杉公司于2018年注冊成立,遠遠晚于借款時間,該公司成立不久就倒閉了,自己從未參與經營,王先生的借款系用于其經營的另一家綠木公司,自己并非綠木公司...
王陽、盛君與徐林是好友。因徐林急需用錢,2017年10月中旬起王陽、盛君多次借款給徐林,共計25萬元。然而徐林并未按約還款。多次催討無果后,王、盛二人欲起訴徐,為“保險起見”,二人向法律工作者姜杉咨詢債務形成時間對案件的影響。 憑借工作便利,姜杉查出徐林和其妻子陳一已于2017年10月9日協議離婚,且陳一名下有兩套房產。于是姜杉告知王陽、盛君,將借款時間提前至徐林離婚之前,形成夫妻共同債務,有陳一的房產兜底,不怕討不回借款。為了能順利保全兩套房產,姜杉還建議王、盛二人將借款拆分成兩案分別起訴。 王陽、盛君遂脅迫徐林重新出具兩張借條,并告知徐林因其累計借款達25萬元,“按規矩”要出具借款金額雙倍的借條,要求其將落款時間分別寫為2017年9月與10月初。盛君拿到借條后找到與徐林并無借貸往來的汪雨,讓汪雨與其各持一張借條向徐林及其前妻陳一提起民事訴訟,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歸還借款”,并將兩案交由姜杉代理。姜杉接受委托,并在訴訟過程中對徐的前妻陳一名下的房產申請保全,致使陳一的兩處房產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