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信用卡欠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本案中上訴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的信用卡賬單欠款數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數額予以主張,上訴人陳述該節點的信用卡賬單系經過多次倒貸反復形成,現僅憑該明細不能確認所透支金額全部為夫妻共同債務,且該欠款日期的債務已于下一個月的信用卡還款日予以清償,故現上訴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形成的信用卡賬單明細主張該欠款為共同債務證據不足,但因上訴人的信用卡賬單與案外人之間的款項交織在一起,亦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中不宜先行調整。 【訴訟請求】 付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夫妻共同財產房屋裝修價值、雞舍、狗舍、豬舍及附屬設施予以分割,折合人民幣即被告支付原告10萬元;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債務512764.63元,被告支付原告256382.31元; 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查明】 原告付某與被告王某經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2020)遼0792民初560號判決書判決:“一、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付某離婚;二、遼G×××**號五十鈴皮卡車一輛歸被告付某所有,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
夫妻一方因為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從而產生大量的賠償金額,那么這筆錢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一、反對將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權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觀點包括: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更為詳細,其中明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1、撫養子女,贍養勞動所負的債務;2、購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對他人所負的債務;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轉化為夫妻共同...
【最高檢指導案例】 (一)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年4月發布第二十八批指導性案例之黑龍江何某申請執行監督案(檢例第110號) (二)案例要旨:執行程序應當按照生效判決等確定的執行依據進行,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應當遵循法定原則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之外或者未經依法改判的情況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對于執行程序中違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監督。 (三)指導意義: 1.違法追加被執行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監督。審判和執行程序分工不同,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應由審判程序予以確定,執行程序通常不應直接確定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只能依照執行依據予以執行。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應當遵循法定原則,對于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情形之外的,不能變更、追加,否則實質上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屬于程序違法。“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雖然是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才明確表述的,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