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件主角:佛山南海 劉女士 判決結果:佛山中院經過二審,撤銷其對丈夫510多萬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判決。 配偶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非共同債務 劉女士的丈夫黎先生于2012年3月與鄺先生發生鋅錠買賣交易,收下貨款本金510多萬元。因黎先生一直沒履行買賣協議,鄺先生于2017年8月把黎先生夫妻告至南海法院。南海法院一審判決,案涉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劉女士應對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劉女士對判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劉女士表示,丈夫做生意的收入僅用于丈夫自己的個人開銷,維持家庭開支靠的是劉女士自己在外打工賺取的工資收入,在鄺先生起訴前,劉女士對丈夫的生意往來毫不知情。 劉女士上訴后,佛山中院圍繞本案爭議焦點“劉女士應否對案涉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案件進行終審。 經審理查明,案涉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鄺先生未能證明該債務系由黎先生、劉女士的共同生產經營行為所產生。 《民法典》第一千...
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條 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 陳某系李某某、陳某某之子。2015年11月,李某某和陳某某分別向陳某銀行卡賬戶轉入2.9萬元和2萬元。陳某使用上述銀行卡購買轎車一輛,并于2015年12月將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2016年5月,陳某向李某某、陳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其于2015年11月因購買車輛而向李某某、陳某某借款4.9萬元,其中李某某出借2.9萬元、陳某某出借2萬元。 2018年6月,李某某、陳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吉某歸還借款本金4.9萬元及相應利息。另查,陳某和吉某于2013年登記結婚,且簽有婚前財產協議,但婚后矛盾不斷,2016年初起分居,同年7月,陳某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陳某再次起訴離婚。 【分歧】 本案中,關于陳某向李某某、陳某某所出具借條上的款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存在以下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借條雖然只有一方簽字,但款項是用于了購車,屬于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種觀點認為,借條沒有夫妻雙方的共同簽字,無法證明存在真實的借款合意,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評析】...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作為借款人以其個人名義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債權人)僅以借款人配偶的數次還款行為認為該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經營,因還款行為與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無必然聯系,在出借人(債權人)尚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其關于案涉借款債務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債務,從而要求其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219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秦洪,男,漢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凱,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熊善水,男,漢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萬梅珍,女,漢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 再審申請人秦洪因與被申請人熊善水、萬梅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西高院)(2020)贛民終9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案例一 案件主角:佛山南海 劉女士 判決結果:佛山中院經過二審,撤銷其對丈夫510多萬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判決。 配偶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非共同債務 劉女士的丈夫黎先生于2012年3月與鄺先生發生鋅錠買賣交易,收下貨款本金510多萬元。因黎先生一直沒履行買賣協議,鄺先生于2017年8月把黎先生夫妻告至南海法院。南海法院一審判決,案涉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劉女士應對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劉女士對判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劉女士表示,丈夫做生意的收入僅用于丈夫自己的個人開銷,維持家庭開支靠的是劉女士自己在外打工賺取的工資收入,在鄺先生起訴前,劉女士對丈夫的生意往來毫不知情。 劉女士上訴后,佛山中院圍繞本案爭議焦點“劉女士應否對案涉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案件進行終審。 經審理查明,案涉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鄺先生未能證明該債務系由黎先生、劉女士的共同生產經營行為所產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
問題1: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律特別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商店,產生的收入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獲得的稿費收入、專利權轉讓費用等,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這部分財產不包括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5.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 問題2: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內取得的財產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和《最...
【裁判要旨】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承建工程的過程中發生火災,經生效判決承擔賠償相應債務,該筆債務產生的原因為財產損害賠償,自然不存在夫妻另一方簽字同意或事后追認的問題。從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可以看出,雙方的共同財產除住房、汽車等生活類財產外,還包括土地、林地、鋪面、公司股權等生產經營性資產,應視為雙方共享了生產經營的利益。故一方對外承建工程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由此產生的債務亦應視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155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曾小衛,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洪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瑪,西藏雪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伍泳,西藏雪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西藏四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拉薩市宇拓路10號。 法定代表人:羅昌蓮,該公司總經理。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西藏泰和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薩市林廓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