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張某與被告沈某于2004年2月登記結婚。2017年雙方共同購置案涉房產(chǎn)并辦理了不動產(chǎn)權屬登記,后雙方以張某個人的名義在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2019年7月4日,原、被告在民政局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并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xié)議就子女撫養(yǎng)、共同財產(chǎn)及債權債務等問題進行了約定,同時協(xié)議明確約定:離婚后,上述房屋歸張某所有,房貸由張某償還。沈某自行解決住房問題。離婚后,其他各人的生活用品歸各人所有。雙方所有財產(chǎn)分割清結,無糾紛。共有債權、共有債務均無等。離婚后,張某、沈某并未及時將房屋變更登記至張某一人名下。2019年7月8日,沈某與他人登記結婚,后于2021年5月19日辦理離婚登記。2021年5月31日,原告張某與被告沈某復婚。后,張某于2022年3月起訴,要求被告協(xié)助原告將案涉房屋變更至其名下。【分歧】 本案審判要旨重點在于案涉房產(chǎn)的定性問題,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理還是作為夫妻一方婚前財產(chǎn)處理?關于案涉房屋的定性,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案涉房產(chǎn)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案涉房產(chǎn)系原、被告離婚前共同所購,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原、被...
導讀: 丈夫因公司發(fā)展向朋友借款,后未按期償還,出借人將夫妻二人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因證據(jù)無法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判決由丈夫個人償還。 案 情 簡 介 林先生與王先生是多年好友,自2016年起,王先生以其公司業(yè)務發(fā)展為由向林先生借款,雙方于2017年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總金額為100萬元。還款期限屆滿后,王先生僅向林先生償還了本金20萬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不再支付。多次討要未果,林先生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訴至法院,同時由于王先生與其妻子劉女士共同持股經(jīng)營紅杉公司,該債務發(fā)生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林先生認為此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要求劉女士與王先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劉女士辯稱,林先生與丈夫簽訂的借款合同中并沒有自己的簽名,二人也未告知自己存在本案的民間借貸情況,自己從始至終都不清楚借款事宜,該筆資金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紅杉公司于2018年注冊成立,遠遠晚于借款時間,該公司成立不久就倒閉了,自己從未參與經(jīng)營,王先生的借款系用于其經(jīng)營的另一家綠木公司,自己并非綠木公司...
一、夫妻共同債務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合意舉債或者其中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債務在內(nèi)的夫妻財產(chǎn)問題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內(nèi)容。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chǎn)權利息息相關,也影響到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審理該類案件需嚴格依照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提高該類案件的審理質(zhì)量與效率,現(xiàn)以典型案件為基礎,對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進行歸納和總結。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債務真實性的認定 張某與高某原系夫妻。張某父母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張某75萬元用于其婚內(nèi)購買房產(chǎn),轉(zhuǎn)賬匯款單的附言注明“支付購房款”,該房產(chǎn)登記在張某、高某名下。后高某訴張某離婚并要求將該房產(chǎn)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予以分割。張某提供其與父母簽訂的借條一份,以證明借款75萬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高某抗辯稱借條形成于張某父母得知雙方離婚訴訟后,當...
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條 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 陳某系李某某、陳某某之子。2015年11月,李某某和陳某某分別向陳某銀行卡賬戶轉(zhuǎn)入2.9萬元和2萬元。陳某使用上述銀行卡購買轎車一輛,并于2015年12月將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2016年5月,陳某向李某某、陳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其于2015年11月因購買車輛而向李某某、陳某某借款4.9萬元,其中李某某出借2.9萬元、陳某某出借2萬元。 2018年6月,李某某、陳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吉某歸還借款本金4.9萬元及相應利息。另查,陳某和吉某于2013年登記結婚,且簽有婚前財產(chǎn)協(xié)議,但婚后矛盾不斷,2016年初起分居,同年7月,陳某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陳某再次起訴離婚。 【分歧】 本案中,關于陳某向李某某、陳某某所出具借條上的款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存在以下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借條雖然只有一方簽字,但款項是用于了購車,屬于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種觀點認為,借條沒有夫妻雙方的共同簽字,無法證明存在真實的借款合意,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