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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跟我生活的時候借貸還不上,這個債我要承擔嗎?”
到底該如何處理
【案情回顧】
2006年,41歲的景玉生(化名)在婚戀網站與30歲的王麗(化名)相識,王麗自稱英國留學、擁有家庭企業、幾十億財產,兩人很快便閃婚了。
但很快婚姻出現問題,王麗在婚內出軌多人,每次用同樣的套路騙錢,后王麗因為詐騙徐某某44萬元被判刑6年半。
更糟的是王麗的其中一個情人劉某某,拿出王麗給他寫的370萬欠條,要求景玉生承擔這筆“夫妻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
2013年9月25日,南京溧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王麗進入南京女子監獄服刑。
2014年4月17日,經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王麗在獄中與景玉生辦理了離婚手續。
【法院審理認為】
在兩人的婚姻關系結束之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就劉某某與王麗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民事判決,認定涉案的370萬元借款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景玉生承擔連帶償還義務。景玉生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此外,景玉生堅持,即便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涉案借款也是王麗個人債務,與其無關。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終審宣判:景玉生得還錢!
【二審判決】
2016年12月24日,最高法做出(2016)最高法民再124號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書認為,王麗向劉某某借款發生在王麗和景玉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二審中,景玉生也未能舉證證明劉王二人明確約定涉案借款為個人債務,且無法證明劉某某知曉景王夫妻二人間的財產分割協議,故該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與此同時,從王麗的消費開支可看出,不僅存在借款用于家庭開支消費的情形,且無法排除借款以其他方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景玉生主張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理由不成立。
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
是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370萬真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為此,我們邀請了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李征,來為大家做出解答。
【專家解答】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李征:咽不下這口氣就來找檢察機關!
第一,前妻出軌詐騙來的錢財,是前妻人揮霍一空!
第二,丈夫和前妻沒有借款合意!
第三,這筆錢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檢察機關應該對此提出抗訴!
【法條鏈接】
對于夫妻債務,法律有如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目前實踐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基本秉持著“共債共簽”的原則,但并非所有債務沒有配偶的簽字就不被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如該債務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該債務被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同樣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共債共簽原則”——《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簡單解釋“共債共簽原則”,就是如果夫妻雙方都以自身的行為表示一起承擔這筆債務,那么這筆債務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