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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法院綜合考慮案涉房屋建造時雙方的出資情況、一方在外租房所需費用情況,確定一方享有使用權,酌情另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款。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0日,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經本院(2018)浙0683民初4762號生效判決準予離婚,在該生效判決中認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修建的圍墻、廁所、廚房等未辦理審批手續,故未處理。
2019年2月,原告李某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經審理后本院依法作出(2019)浙0683民初1476號生效判決,認定原、被告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修建了衛生間、廚房、洗浴間、西面圍墻及翻修了倒掉的豬圈為住房,但至今未辦理審批手續。該判決認為因上述財產無合法的產權憑證,因此對李某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產權的訴請依法予以駁回。現李某訴請由其居住該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根據本院(2019)浙0683民初1476號生效判決的確定,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修建衛生間、廚房、淋浴間、圍墻以及翻修豬圈為住房的事實,關于原告的訴請,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結束婚姻關系后雖共同居住于案涉房屋一段時間,但由于無法融洽共處,因此發生糾紛,導致原告搬出案涉房屋租房生活,故如再次共同生活于案涉房屋并不利于雙方今后生活,且經本院實地踏勘案涉房屋,該房屋僅有一個出入門,無法進行阻斷或間隔,而庭審中,原告也明確表示不愿意再與被告共同生活于案涉房屋,希望被告能補償無法居住使用案涉房屋的相應使用費,本院認為原告的該項請求,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故案涉房屋的使用權歸被告王某所有,本院綜合考慮房屋建造時雙方的出資情況、原告在外租房所需費用情況,酌情確定被告王某補償李某1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