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案標準 離婚案件無外乎三點,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下詳細講解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判案的標準: 一、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