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農歷2月,韓某某與馮某某經人介紹相識。2005年農歷9月,訂立婚約。2006年農歷11月20日,舉行婚禮開始同居生活。2008年12月1日,補辦結婚登記。2008年11月19日,生兒子馮某甲。2012年3月9日,生女兒馮某乙。2016年9月,雙方開始分居生活。自分居開始,兩個孩子都隨馮某某生活,由馮某某獨自撫養。婚后,雙方購置冀DXXXXJ小汽車一輛。后由馮某某轉賣,得價款100 000元,由馮某某持有。馮某某常年從事交通運輸業,年收入超100 000元。河北省2016度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為21987元。庭審中,韓某某撤回了要求分割位于邯鄲市中華大街某小區商品房及小煤房一處、馮某某在河北航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股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某與馮某某經登記結婚,雙方系合法的婚姻法律關系。韓某某要求與馮某某離婚,馮某某同意離婚,故對韓某某要求與馮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準許。結合雙方撫養意愿,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和農村習俗,婚生女兒馮某乙應由韓某某直接撫養,婚生兒子馮某甲由馮某某直接撫養,撫養費依法承擔。冀DXXXXJ汽車為夫妻共同財產,變賣所得價款應依法均分,馮某某主張該款為撫養兩個孩子已消費完畢,其又自認年收入超過100 000元,有單獨撫養兩個孩子的能力,其主張自相矛盾,法院對其主張不予認可,故馮某某應依法給付韓某某冀DXXXXJ車輛變賣款50 000元。韓某某撤回部分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本案涉及三個問題,一是撫養權如何確定;二是撫養費的標準如何確定及分居期間撫養費如何負擔問題;三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及分割。
在離婚案件處理中往往出現爭奪子女撫養權的情況。如何處理好子女由哪方撫養,往往成為難點,如果處理不好往往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尤其是在兩個子女的情況下,一方為爭奪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會出現隱匿、搶奪子女,教唆八周歲以上子女表示愿隨其生活的的情況。如果在夫妻雙方生有兩個子女的情況下,按照隨誰生活時間長,八周歲以上子女表示愿意隨生活,就判歸由誰撫養的情況,就會加劇準備離婚前或離婚訴訟中,惡意搶奪、隱匿、教唆子女情況的發生,加劇處理難度,使矛盾更加激化,所以即使兩個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兩個子女都同意隨一方生活,只要另一方不存在子女隨其生活不利的極端情況下,應確定子女由雙方分別撫養。以防止起訴離婚前和離婚案件處理中,一方惡意搶奪、隱匿、教唆子女情況的發生,增加案件處理難度,激化社會矛盾。如本案中,兩個子女雖都隨男方生活時間較長,亦判決一人撫養一個子女。
撫養費計算標準亦是離婚案件中處理的難題。隨子女撫養方為使另一方多支付撫養費,往往主張對方高收入,以便高標準計算撫養費。如自己也需支付撫養費,則主張自己收入較低。不隨子女生活方,為爭奪子女撫養權,有時也往往主張自己收入較高,判后,容易造成執行不能。因此庭審時,應向雙方釋明相應后果。一般應以如下原則處理:收入較高且穩定者應以其固定收入為標準計算撫養費;收入較低且不穩定,查明其所從事行業,以年固定收入按比例確定為宜,或以行業標準計算撫養費。如本案中,男收入較高且穩定,以其固定收入為標準計算撫養費;女方收入較低且不穩定,按照農、林、牧漁業年收入25%標準確定計算撫養費。
分居期間一方獨自撫養子女,另一方應承擔分居期間的撫養費。
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又是該類案件處理中一難題。往往會出現轉移、處置、隱匿財產,虛構債務情形。應告知雙方如有該行為的可能導致不分或少分共同財產的后果。如一方持有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財產處置,或主張已將處置的財產消費,又或主張抵頂債務,對上述系列主張,沒有充足可信證據的情況下(證據標準應從嚴把握,甚至嚴苛要求),一般不予支持,一般應以處理前的狀況或處理的合理價值來進行分割,防止轉移、處置、隱匿財產者多得財產,形成示范效應。如本案中,男方主張其已單方將共同車輛變賣,變賣款100 000元,已消費。對該主張不予采信,應將變賣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案件處理過程中,一方收入較高且穩定,另一方收入較低且不穩定,收入較高且穩定者應以其固定收入為標準計算撫養費,收入較低且不穩定者應以行業標準計算撫養費。分居期間一方獨自撫養子女,另一方亦應承擔分居期間的撫養費。
一方持有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財產處置,并主張已將處置的財產消費,沒有證據,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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