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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05 2022
    百問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司法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 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1.本條對于可以不提供原件的情形的規定,均指存在客觀原因的情形,且本條規定并無兜底條款,除這五種情形外,書證的復制件不具有證據能力,應當被排除。2.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情形的書證復制件,只是滿足了證據能力的要求,這種證據本身仍然是有瑕疵的證據,不能單...
  • 07-11 2022
    百問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在當事人一方沒有借條而僅有轉賬憑證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對方抗辯該轉賬并非民間借貸款項,對方須為此抗辯理由提供相應的事實證據予以證明。在對方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實的情況下,原告還應當繼續就借貸關系成立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駁回其訴請。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對方抗辯這種轉賬對應的并非借貸關系,而是其他關系,該如何處理?因為發生轉賬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贈與、買賣合同關系、勞務合同關系、咨詢服務關系、中介行紀服務關系、委托服務關系等。因此,沒有借條的情況下,而另一方直接缺席審理,原告維權難度很大?這是一個很常見的問題,也是一個比較棘手的法律問題。為此,本文整理了有關案例資料及相關司法解釋,供大家參考借鑒。 一、借貸關系成立的...
  • 06-20 2022
    百問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司法觀點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原告作為主張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存在的一方,雖然沒有能夠提交借款合同作為直接證據,但提交了款項實際支付的相應證據,即應當認為其對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完成了初步舉證。此時,被告如果提出雙方之間款項支付的其他事實基礎,則需對其主張予以舉證證明。 相應的,在被告提供了相應證據的情況下,由于原告對雙方之間存在其所主張的借款關系負有舉證責任,因而原告應當進一步針對被告主張提供其他證據以證明其主張。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對于法官來說,即面臨對原告所主張的借款事實是否存在不能確定的問題,此時的結果責任仍應歸于原告,由原告對此...
  • 06-20 2022
    百問通
    如果別人是在微信上問自己借的錢 只有聊天記錄,沒有借條憑證 打官司時要怎么辦 微信上借錢給別人 但轉賬記錄找不到了 要怎么提交電子證據? 遇到以上這些情況不要慌 有方法 但首先要提醒的是 千萬別做以下兩件事 ?? #案例一# “他欠我錢是事實,我自己寫張借條去起訴!” 去年7月,候某通過微信向楊某借了1.5萬元,兩人在微信中約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過微信轉賬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歸還,楊某于是起訴到長興法院,要求候某還錢。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不足以證明借款事實,楊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義書寫了一份借條,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最終楊某因偽造證據,妨礙訴訟受到懲戒。 # 案例二# “轉賬記錄找不到了,就對法院說是現金交付吧!” 今年4月,馮某拿著一張10萬元的借條向長興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借給朋友王某10萬元用于經營所需,但多次催討都沒要回,請求法院判決王某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時,馮某在《民間借貸案件事實申報與承諾書》上載明“以現金形式交付10萬元”&ldq...
  • 05-11 2022
    百問通
    戀人分手后,男方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在戀愛期間,登記在女方名下的50%房產份額。海淀法院經審理,因男方無法舉證證明該房產份額屬于彩禮,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原告王先生訴稱,他與趙女士于2014年確立戀愛關系,雙方均已見過對方家長及親友,開始準備結婚事宜。趙女士提出要購買結婚用房,王先生遂于2016年購買了海淀區某房屋,購房款450萬元均由王先生支付。買房時趙女士稱,若不將房屋的50%份額作為彩禮登記在她名下,她就不結婚。王先生為結婚只好同意。雙方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多次要求趙女士返還房屋產權,趙女士拒不返還,故訴至法院。 被告趙女士辯稱,其與王先生不存在婚約,涉案房屋50%產權也不是彩禮,其也支付了一定購房款,房屋的產權比例是其與王先生自愿約定的結果。王先生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由其單獨所有,是行使撤銷權,但該房屋已經過物權公示,不具有可撤銷性,故不同意王先生訴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情況看,趙女士在購買涉案房屋時僅支付了少數的款項。王先生在明知趙女士的出資情況下,在辦理涉案...
  • 05-07 2022
    百問通
    【裁判摘要】 原告款項的轉賬憑證中的附言中雖然標明了款項用途,但僅是原告的單方備注,不能證明其與被告存在借貸合意。在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原告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時,原告仍應當就借貸關系的成立負有證明義務。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申11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沈東紅,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姜堰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揚州市中泰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儀征市真州鎮新河路155-10-1。 法定代表人:徐慶明,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舒旭翔,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儀征市。 再審申請人沈東紅因與被申請人揚州市中泰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泰公司)、舒旭翔船舶營運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民終8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沈東紅申請再審稱,其于2019年8月21日借給中泰公司、舒旭翔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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