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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08
    百問通
    在立法規定中,關于如何收集電子證據以及舉證方式、程序等,較過去已有了較為清晰的規定,但訴訟實務中仍然存在許多爭議。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如何巧妙利用微信聊天記錄證成特定事實并得到人民法院采信,是訴訟精細化的重要方面。筆者將結合實務經驗就此進行探討,深化對微信記錄作為證據的認識,并提煉和概括舉證及質證過程中的相關要點,希望能對律師辦理相關案件有所裨益。   ↓↓文末附3份操作手冊↓↓ 1、《微信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的法律依據匯總》 2、《收集微信記錄證據的注意事項及操作指引》 3、《微信記錄恢復指南》   1 規范考辯: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類屬及其效力   根據騰訊公司相關報告,截至2021年12月,微信活躍用戶已經高達12.68億,成為了中國老百姓最為常用的日常即時溝通工具。經由微信所發送的短信、語音、視頻、圖片、鏈接以及支付,也逐漸成了人們經由微信實現網絡互動的主要形式。在眾多民商事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將雙方經由微信互動聯絡過程所形成的微信記錄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以證明相應事實的存在與發生。 &nb...
  • 2022-09-05
    百問通
    物證審查規則 來源的真實性: 1.審查物證是否為原物; 2.審查物證的收集、提取主體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3.審查具備法定資質的物證收集、提取人員的數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審查物證的收集、提取、固定、封存時間能否保證物證的真實性; 5.審查物證的提取方法、程序是否合法; 6.審查物證收集、提取筆錄是否合法; 7.審查提取物證時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場; 8.審查是否有適格的見證人見證; 9.審查現場照片、錄音錄像是否與勘驗、搜查、檢查、扣押等筆錄一致; 10.審查物證復制品、照片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 11.審查是否以非法方式收集物證; 12.審查物證復制品、照片的制作主體是否合法; 13.審查相關物證是否交給利害關系人或知情人辨認、指認。   審查物證的保管和流轉: 1.審查物證的保管主體是否合法 2.審查物證的保管容器、環境等是否滿足保管條件; 3.審查物證的保管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審查物證保管、流轉、交接過程是否清晰、連續; 5.審查物證的包裝、顏色、數量、質量、規格等是否發生變化。   審查物證的完整性: 1.審查現...
  • 2022-08-22
    百問通
    191.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逾期提交證據為由而不予質證,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該份證據? 答:該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從上述規定可知,應當根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適用不同的責任和后果: 對于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舉證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同案件基本事實是否有關聯,決定是否采納; 對于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舉證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 而對于案件當事人而言,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證據,也應根據該證據同案件的基本事實是否有關加以質證,而不應僅以該舉證逾期而放棄質證,否則其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
  • 2022-08-10
    百問通
    編者按:原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規定,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該條規定在解決“違約金”過高的爭議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民法典》的施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已被廢止,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不能作為直接裁判依據的情形下,應如何解決因“違約金過高”產生的爭議,實踐中存在爭議。本文從《民法典》、“九民紀要”、司法解釋、最高法院案例出發,對《民法典》實施后,“違約金過高”的認定依據、原則、方法以及調整方式等進行全面梳理,供讀者朋友參考。   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 2022-08-05
    百問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司法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 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1.本條對于可以不提供原件的情形的規定,均指存在客觀原因的情形,且本條規定并無兜底條款,除這五種情形外,書證的復制件不具有證據能力,應當被排除。2.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情形的書證復制件,只是滿足了證據能力的要求,這種證據本身仍然是有瑕疵的證據,不能單...
  • 2022-07-11
    百問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在當事人一方沒有借條而僅有轉賬憑證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對方抗辯該轉賬并非民間借貸款項,對方須為此抗辯理由提供相應的事實證據予以證明。在對方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實的情況下,原告還應當繼續就借貸關系成立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駁回其訴請。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對方抗辯這種轉賬對應的并非借貸關系,而是其他關系,該如何處理?因為發生轉賬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贈與、買賣合同關系、勞務合同關系、咨詢服務關系、中介行紀服務關系、委托服務關系等。因此,沒有借條的情況下,而另一方直接缺席審理,原告維權難度很大?這是一個很常見的問題,也是一個比較棘手的法律問題。為此,本文整理了有關案例資料及相關司法解釋,供大家參考借鑒。 一、借貸關系成立的...
  • 2022-06-20
    百問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司法觀點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原告作為主張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存在的一方,雖然沒有能夠提交借款合同作為直接證據,但提交了款項實際支付的相應證據,即應當認為其對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完成了初步舉證。此時,被告如果提出雙方之間款項支付的其他事實基礎,則需對其主張予以舉證證明。 相應的,在被告提供了相應證據的情況下,由于原告對雙方之間存在其所主張的借款關系負有舉證責任,因而原告應當進一步針對被告主張提供其他證據以證明其主張。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對于法官來說,即面臨對原告所主張的借款事實是否存在不能確定的問題,此時的結果責任仍應歸于原告,由原告對此...
  • 2022-06-20
    百問通
    如果別人是在微信上問自己借的錢 只有聊天記錄,沒有借條憑證 打官司時要怎么辦 微信上借錢給別人 但轉賬記錄找不到了 要怎么提交電子證據? 遇到以上這些情況不要慌 有方法 但首先要提醒的是 千萬別做以下兩件事 ?? #案例一# “他欠我錢是事實,我自己寫張借條去起訴!” 去年7月,候某通過微信向楊某借了1.5萬元,兩人在微信中約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過微信轉賬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歸還,楊某于是起訴到長興法院,要求候某還錢。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不足以證明借款事實,楊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義書寫了一份借條,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最終楊某因偽造證據,妨礙訴訟受到懲戒。 # 案例二# “轉賬記錄找不到了,就對法院說是現金交付吧!” 今年4月,馮某拿著一張10萬元的借條向長興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借給朋友王某10萬元用于經營所需,但多次催討都沒要回,請求法院判決王某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時,馮某在《民間借貸案件事實申報與承諾書》上載明“以現金形式交付10萬元”&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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