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寫在前面 股權作為一種身份權和財產(chǎn)權結合的財產(chǎn),毫無疑問具有財產(chǎn)權的性質(zhì)。 然而,在有限公司中,股權又需要考慮人合性的特征,是否可以直接繼承他人的股權?其他股東不同意該怎么辦? 二、與股權繼承相關法律規(guī)定 0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chǎn)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其性質(zhì)不得繼承的遺產(chǎn),不得繼承。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jīng)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
【裁判要旨】 買賣合同糾紛中,在單純逾期支付合同款的情況下,如沒有明確約定的付款時間,且雙方當事人事后不能就付款時間重新達成協(xié)議,則債權人有權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欠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向債務人進行催要時開始計算。 【案情】 原告桑某和被告某置業(yè)公司分別于 2011年 10月19日、2011年 10月21日及2012年 5月22日簽署了四份建筑材料買賣合同,合同總價款為5421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方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并且向被告方開具了發(fā)票,被告方已經(jīng)支付工程款 39萬元,尚欠152100元。原告方多次催要未果,特訴至法院,訴請:一、判令被告支付貨款152100元及利息(以152100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 1月17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某置業(yè)公司辯稱,一、 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因合同時間較早,合同的履行情況及付款情況不清楚;二、原告方的訴求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應當予以駁回。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 10月 19 日至2012年 5月 22日,原告桑某與被告某置業(yè)公司共計簽署建筑材料買賣合同四份,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