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買受人與開發商訂立合同、支付款項后,而開發商卻遲遲不予交房的現象可謂屢見不鮮,那么這種情形下,買受人是否可以主張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如果可以,應追究開發商支付多少違約金? 一、如何認定開發商的交房責任? 1、相關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