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規定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婚姻家庭現狀,為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而做出的,對制裁離婚過錯者,保護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反映在訴訟實踐中,一方以對方有婚外情或實施家庭暴力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并請求損害賠償。經過近二年的審判實踐,在離婚時提出此類主張的不在少數,而能夠支持的不足一成。對此法官常常感覺舉證不足,而當事人則大喊舉證難,離婚訴訟中舉證問題日益突顯。筆者試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的立法初衷出發,談談彌補當事人舉證不足的一些看法。 一、離婚損害賠償之請求權的基礎及構成要件 損害賠償系民法之核心,損害賠償之發生有基于侵權行為的,亦有基于法律行為的。就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根據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
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行為 包含的具體情形: 重婚: 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 《民法典》第1041條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為嚴重違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權,同時構成刑事犯罪。 與他人同居: 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以合法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故本條(《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刪去了《婚姻法》第46條中“有配偶者”的表述。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行為以外的有配偶者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同樣違反一夫一妻制,構成對配偶權的侵犯。 實施家庭暴力: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既包括身體暴力,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餓凍、有病不給治...
1 確定訴訟主體和起訴時間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中提起訴訟的一方為原告,另一方則為被告,且無時間限制。 但下列情形除外: ◆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 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 ◆ 現役軍人的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起訴離婚。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 確定受訴法院 ◆ 被告有經常居住地(即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除外)的,原告應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被告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 夫妻雙方均離開戶籍所在地超過1年,但被告又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