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張某和李某于2010年登記結婚,剛過七年之癢,就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開始分居,并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2014年,李某父母曾出資全款購買房屋一套,登記在李某名下。在離婚訴訟中,張某主張該房屋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依法分割。李某稱該房屋是其父母向朋友借款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應為其個人財產。李某為證明其父母為其購買房屋出資的事實,向法院提交了購房協議書、借款合同、收到條、匯款轉賬記錄等證據材料。 裁判結果 判令該房屋歸李某所有。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對于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商品房,一方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購房,該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此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這一條款應當做限制解釋,這里所稱的出資應當僅指全額出資。因為只有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