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原系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一名子女丙(現已成年)。甲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甲購買了房屋一套(代號A),并登記在甲個人名下。后來,甲乙離婚,該房屋仍歸甲所有,登記在甲的名下。 再后來,甲遇到了丁,二人一見鐘情,遂共同生活同居在了該房屋內。甲丁二人共同生活期間,甲向丁累計借款30萬元,最終經過結算,甲給丁出具《借條》一份,借條明確:因甲向丁借款30萬元,現因甲無力清償,自愿將名下的房屋A抵押給丁,自本借條出具后,甲丁二人兩不相欠,再無糾紛。 上述《借條》出具后,甲搬離了該房屋,留丁獨自居住。一年后,甲意外身亡,乙、丙以甲的繼承人身份將該房屋辦理過戶登記在二人名下,并作為原告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丁搬離該房屋。 一、本案中,該房屋的所有權是如何變動的? 首先,該房屋系在甲乙二人夫妻關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雖然登記在甲一人名下,但因婚姻關系的締結導致二人的財產混同,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涉案房屋亦為甲乙夫妻的共同財產。甲乙離婚之后,雙方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涉案房屋仍歸甲所有,屬于甲乙雙方分割夫妻共同財...
案例簡介 原告薛某與被告王甲、王乙的父親王某于2007年再婚,2019年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生前系離休干部,在其死亡后,單位發放一次性撫恤金173742元,被王甲一次性領取。原告薛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還全部撫恤金。原告主張,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并含有一定的精神撫慰性質,原告與王某系合法夫妻,有權取得撫恤金的所有權。二被告辯稱,撫恤金是其父親的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要求按照王某遺囑處理。遺囑的內容為:“我與薛某一起安度晚年,為以后大家和睦相處,特制定以下幾點囑托:一、我去世以后,我的房子和一切財產歸兒女所有。二、我去世后,關于薛某的一切生活與我們的兒女無關。”立遺囑人:王某(簽名按印),當時人:薛某(簽名按印),代筆人:王甲、王乙。2007年4月5日。原告稱,對被告提交的遺囑無異議,但原告并沒有要求分配遺囑中闡述的房產和財產,而是要求分割政府發放的撫恤金。社會保險事業處發放的相關費用不屬于遺產,而是給予一起生活的近親屬的生活補助,不能按遺產繼承分配,請求法院判決撫...
親人因病去世,家人不知其儲蓄賬戶密碼,能否請求銀行協助提取存款本息? 案情簡介 李某與徐某登記結婚于2003年3月6日,兩人均系再婚。徐某因病于2016年7月28日去世。2018年9月6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具《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載明,徐某的存款基本情況:賬號62×××13截至2018年9月6日存款余額為935.31元(活期),賬號16×××75截至2018年9月6日存款余額為20000元(定期)。本案中,徐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原告李某華、原告徐某英、原告徐某秀、原告徐某鮑、原告徐某燕、原告王某。因原告不知密碼,無法支取,故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徐某的存款20935.31元;2.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工行支行辯稱,通過結婚證能夠確認李某與徐某的夫妻關系,通過查看死亡證明也知道徐某已經過世了,在事實與理由中只能看出20000元存款,沒有顯示是定期還是活期,我方沒法查詢。是否曾經掛失不清楚。活期存折是否存在也不清楚,原告沒有提供給我方進行查詢,現在具體情況不清楚,徐某有多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