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4期(總第210期) 裁判規則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工程價款結算,審計報告,當事人自愿原則 核心問題:建設工程合同的工程價款結算,如當事人已通過協議進行了約定,審計機關所做出的審計報告能否影響結算結果? 裁判要點:當事人自愿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一項基本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審計機關的審計行為屬于一種行政監督行為,通常情況下不能干預當事人之間正常的民事行為,除非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另有約定,不能對工程價款結算產生影響。當事人之間關于工程價款的協議是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當為有效。 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工程價款結算,如當事人已通過協議進行了約定,應以當事人的約定為依據,審計機關所做出的審計報告并不能影響結算結果。 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
王見剛與王永安、第三人嵐縣大源采礦廠侵犯出資人權益糾紛案 案 號:(2012)民一終字第65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3年第5期(總第199期) 裁判規則 關鍵詞:個人獨資,變更登記,轉讓 核心問題:個人獨資企業轉讓時,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是否影響轉讓的效力? 裁判要點: 個人獨資企業,即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根據該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依法轉讓,投資人發生變更的,應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該規定雖為強制性規范,但應理解為管理性的,而非效力性的。也就是說,變更登記不屬于轉讓行為有效的前提條件。所以,個人獨資企業轉讓時,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并不影響轉讓的效力。 [裁判摘要] 夫妻一方轉讓個人獨資企業,即使未經另一方同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則構成表見代理...
海益豐公司與順北集團等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案 ——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 案例發文:廣東法院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月24日,順北集團、港企公司與海益豐公司簽訂《租賃經營合同》,約定將順北集團、港企公司下屬聯營公司整體租賃給海益豐公司經營,經營范圍為北滘港的港口業務,租賃期限為10年。2006年起,順北集團對北滘港碼頭進行擴建,建成后的北滘港二期由案外人經營。2012年開始,北滘港二期業務開通,海益豐公司港口經營業務被分流,利潤下降。海益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順北集團、港企公司、北滘鎮政府及聯營公司支付資產補償款3143.7萬元、因業務量減少造成的營業利潤損失5974.5萬元及相應利息。順北集團、港企公司及聯營公司共同提起反訴,要求海益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320萬元及利息。 (二)裁判結果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順北集團對尚在租賃期內的北滘港進行擴建二期,建成后交由案外人經營,二期工程與北滘港實為同一港區,場地相通、經營項目相同,勢必影響海益豐公司的經營業務。...
永鵬投資有限公司訴白正明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案 粵民例第14號 關鍵詞 民事/外國公司/全資子公司/股權變動/管轄 裁判要點 外國公司股東因股權變動發生爭議時,如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管轄依據,不能僅因該外國公司在我國全資設立子公司而確定我國法院有管轄權。 生效文書編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民轄終605號民事裁定(2018年5月9日)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 基本案情 關于永鵬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鵬公司)與白正明、王雅慧、能領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領公司)以及華寶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寶公司)、東莞海寶電子熱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寶公司)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一案,永鵬公司起訴稱,永鵬公司及華寶公司均設立于薩摩亞,永鵬公司全資擁有華寶公司股份,華寶公司全資投資位于東莞市的外商投資企業海寶公司。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開始,白正明未經永鵬公司股東會同意,多次私自變更華寶公司的董事及股東。 變更之前華寶公司的登記董事為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