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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發文:廣東法院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月24日,順北集團、港企公司與海益豐公司簽訂《租賃經營合同》,約定將順北集團、港企公司下屬聯營公司整體租賃給海益豐公司經營,經營范圍為北滘港的港口業務,租賃期限為10年。2006年起,順北集團對北滘港碼頭進行擴建,建成后的北滘港二期由案外人經營。2012年開始,北滘港二期業務開通,海益豐公司港口經營業務被分流,利潤下降。海益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順北集團、港企公司、北滘鎮政府及聯營公司支付資產補償款3143.7萬元、因業務量減少造成的營業利潤損失5974.5萬元及相應利息。順北集團、港企公司及聯營公司共同提起反訴,要求海益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320萬元及利息。
(二)裁判結果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順北集團對尚在租賃期內的北滘港進行擴建二期,建成后交由案外人經營,二期工程與北滘港實為同一港區,場地相通、經營項目相同,勢必影響海益豐公司的經營業務。北滘港二期是以租賃給海益豐公司的聯營公司名義進行擴建,利用聯營公司名義及港口業務經營權進行經營,但海益豐公司并未獲得北滘港二期相關權益,順北集團則按營業額一定比例獲取收益。因此,順北集團和港企公司應對海益豐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另外,海益豐公司對其欠付租金的事實并無異議,應依法支付租金。故判決:順北集團、港企公司向海益豐公司支付補償款4190.6萬元及利息;海益豐公司向順北集團、港企公司支付租金1220.2萬元及利息。2019年3月2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地方政府投資的企業與民營企業簽訂的商事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企業民商事行為的評價規范作用,依法認定政府投資企業擅自變更合同履行條件,給民營企業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同時判決民營企業依法支付租金,平等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主體誠信履約,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