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观看免费视频黄|成人直播在线|xxnxxxxxxxxx|天堂影院在线免费观看电影电视剧|2018日韩中文字幕

【典型案例】-【案情:未經董事會集體討論,擅自將工程轉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承包,違反了忠誠、勤勉義務】-【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發布于: 2021-10-16 15:47

四川省安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訴王天雄等侵害企業出資人權利糾紛案

案例發文:四川高院首次發布商事審判典型案例

裁判規則

關鍵詞:忠誠勤勉義務,公司章程,賠償責任

核心問題: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章程的管理行為應認定為違反了公司高管的忠誠、勤勉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要點: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公司時,應當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合理的方式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章程,未經公司董事會集體討論決定,擅自將承建的工程轉包給沒有建筑資質的個人承包,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為個人提供擔保,事后也未向公司董事會討論追認其行為,致使工程資金被個人控制和使用,導致公司對外承擔債務,違反了公司高管的忠誠、勤勉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川省鹽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鹽民初字第1042號

原告:四川省安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延書。

委托代理人:張全文。

被告:王天雄,男,漢族。

被告:劉光瓊,女,漢族。

審理經過

原告四川省安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安泰公司)與被告王天雄、劉光瓊侵害企業出資人權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蒲進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四川安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全文與被告王天雄、劉光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被告王天雄在2013年2月前任公司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2011年4月26日,被告王天雄在未經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公司承建的北川縣富爾諾生態農業廠房工程以公司的名義交給劉永剛個人承包,并簽訂了內部承包合同,被告王天雄個人為劉永剛向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劉永剛在承建此工程中,對外買賣、租賃而拒付相關款項。債權人訴訟至法院后,公司賬戶先后于2012年3月20日因綿陽永輝鋼材公司申請執行被綿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凍結執行1224656元,2012年11月20日因綿陽園星租賃公司申請執行,被告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凍結執行1155000元,2013年1月16日,因王賓全申請執行,被北川縣人民法院凍結執行31575元。上述法院共在公司執行1956575元。2012年3月3日,被告王天雄又以公司和個人名義在周強處借款250萬元,綿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凍結公司賬戶資金1486340元,判決生效后實際執行了公司賬戶資金1338109元。春節前因公司急需資金支付農民工工資,被告王天雄在蒲澤忠和胥太和處借款100萬元用于周轉,此款尚欠338109元未予支付。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的領導未經董事長準許,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本公司股東和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公司領導在履職時違反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個人承擔責任。被告王天雄的行為已損害公司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應依法予以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支付給原告因被告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擔保及個人對公司擔保致使公司被人民法院執行的款項2294684元,并從人民法院凍結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王天雄辯稱,原告四川安泰公司起訴被告王天雄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合法,北川富爾諾生態農業加工培訓及研究中心工程的項目承包人是劉永剛,該工程目前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也未進行工程決算,劉永剛是否能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尚未明確,應由劉永剛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因發包人違反公司約定,將工程款直接轉入劉永剛個人賬戶,導致公司監管失控,公司利益受損,應由劉永剛和發包人承擔責任。關于被告王天雄提供擔保的問題,根據《公司管理若干規定》第三款第5條規定,凡掛靠工程必須要有董事會成員擔保,本人作為法定代表人是照章辦事,且本人的擔保僅是象征性和印象性擔保,不應承擔責任。劉永剛作為個人既不是公司員工,也不是項目經理,與公司簽訂掛靠協議是無效的,關于民間借貸擔保133萬元,已支付本息1174800元,公司尚欠被告本人80萬元,相互應結算賬務。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光瓊未作答辯。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四川安泰公司于2000年9月20日注冊登記,注冊經濟類型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房屋建筑等承辦二級或三級的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3月16日以前其法定代表人為王天雄,職務為董事長,2013年3月16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延書,職務為執行董事。2006年6月26日四川安泰公司經公司第四次股東會議討論通過,制定了公司新的章程。該《章程》第三章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立董事會作為決策機構,經股東選舉,董事會由王天雄等7人組成……董事長由王天雄同志擔任……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召開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二)檢查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決定的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四)對公司事務行使裁決權和處理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理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及時向董事會和股東會提出報告。第三十七條,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挪用公司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總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未經董事會準許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第四十條,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專業公司經理及公司其它高層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個人承擔一切責任。被告王天雄在擔任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2011年4月26日,原告四川安泰公司中標承建北川富爾諾生態農業有限公司發包的培訓、研發、加工及銷售中心工程。同日,被告王天雄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討論決定,擅自以公司的名義將此工程項目轉包自然人劉永剛承建。被告王天雄以公司名義與劉永剛簽訂書面的《項目工程施工經營管理承包責任書》,該協議主要約定,……第一條,四、乙方責任人(劉永剛)是甲方(四川安泰公司)實施建筑施工現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第二條1、經乙方申請,甲方考察,同意由乙方負責人組建該工程項目工程部…6、業主方撥款到甲方賬戶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負責將扣除預留管理費后的費用轉入乙方賬戶。管理費金額按照甲方公司(2010)18號文件及相關規定執行,乙方所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費,暫定總造價(按決算價)萬元,按總造價190萬元計算,……此協議被告企業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并加蓋公司法人印章,劉永剛在項目責任人處簽名,被告王天雄又在此合同項目擔保人處親筆簽名。事后,被告王天雄將上述工程已轉包劉永剛承建及其提供擔保事宜向公司董事會或公司其他股東匯報。劉永剛承建上述項目中,被告王天雄未安排公司工作人員按合同或相關規定掌控業主撥付的工程款,或未監管控制業主撥付工程資金的使用,收取按合同約定的管理費,導致業主撥付的工程款直接被劉永剛領取使用。劉永剛在負責承建上述工程項目建設期間,對外買賣租賃、借貸引發以下訴訟:1、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2年7月30日,該院受理原告周強與被告劉永剛、王天雄、四川安泰公司借款糾紛一案,該院(2012)綿高新民初字第8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劉永剛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周強借款125萬元,并承擔該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從2012年7月1日計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及律師費6.5萬元;二、被告四川安泰公司、王天雄對被告應支付原告125萬元,律師費6.5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并對借款125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的一倍從2012年7月11日計算至付款之日的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在執行中,該院于2013年2月20日在原告四川安泰公司賬戶扣劃資金1338108.93元,其中扣劃執行費50117.64元。2、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受理原告綿陽永輝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安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該院(2012)綿高新民初字第2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四川安泰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所欠原告綿陽永輝實業有限公司的貸款1021813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2011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四川安泰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2011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19日期間欠款1311813元的資金利息……,案件受理費7900元由被告安泰公司負擔。在執行中,該院在原告四川安泰公司賬戶扣劃資金925000元;3、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四川園星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四川安泰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該院(2012)涪民初字第3250元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四川安泰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四川園星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61886.15元;二、被告四川安泰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四川園星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返還鋼管26135.4米管卡23558付,頂托475套,或按照鋼管15元/米,管卡6元/付,頂托14元/套的標準賠償相應價款;三、被告四川安泰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四川園星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支付人工費、運輸費、公證費共計52431元;案件受理費4115元及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負擔。在執行中,該院先后于2013年4月23日和2013年8月28日兩次在原告四川安泰公司賬戶扣劃資金1100000元。4、北川羌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受理原告王賓全與被告四川安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該院(2012)北民初字第636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四川安泰公司于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賓全煤渣款30429元,案件訴訟費280元由被告負擔,在執行中,該院于2013年1月18日在原告四川安泰公司賬戶內扣劃資金31575元,其中扣劃原告負擔執行費350元,訴訟費280元。5、劉永剛因個人在民間發生借貸,債權人已在游仙、涪城等法院起訴,受訴法院在執行中已查封拍賣劉永剛的個人財產,債權人以按債權比例分割財務份額,不足部分已終結執行,劉永剛個人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劉永剛現下落不明,劉永剛承建的上述工程目前主體工程已完成,該工程的附屬工程或其它工程項目已停止施工,業主方已停止撥付相關工程款項目。綜上,原告安泰公司共計代劉永剛承建工程期間對外租賃買賣等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償付計人民幣338109元,事后,劉天雄主動向公司支付賠償款1000000元。2013年7月31日,原、被告結算被告王天雄在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應報銷各種費用沖抵上述債務中的311813元后,被告現尚有140010元的費用未予領取。雙方賬務品迭后,被告仍下欠損失款1916575元未予支付。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公司章程、各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扣劃通知書等證據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四川安泰公司是各個出資人出資組建成立并依法登記的由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王天雄經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民主選舉擔任公司董事長,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所賦予的職權對內行使公司行政事務管理、重大事務的組織商討的謀劃和決策,對外按照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議事程序和職責依法按章程所規定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履行應盡職責。公司的章程是經公司出資人即全體股東集體研討形成的決議,是對全體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和約束的制度體現,該章程對公司的全體股東或出資人具有普遍約束力。被告王天雄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制定的組織和決策者之一,其權利和義務的行使應以維護公司合法利益、有利公司發展為前提,不得有損害公司或出股人的合法利益為限。被告王天雄在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未經公司董事會集體討論決定,擅自違法將公司承建的北川富爾諾生態農業有限公司發包的培訓、研究、加工及銷售中心工程轉發給無建筑資質的自然人劉永剛個人承建,并擅自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為劉永剛個人提供擔保,事后也未向公司出資人或董事會討論追認其行為,導致劉永剛在承建上述工程期間,對外發生租賃、買賣、借貸等民事行為。被告王天雄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發生上述轉包事宜后,也未切實履行對該工程質量、賬務的掌控和監管,致使工程資金被劉永剛個人控制和使用而引發訴訟。四川安泰公司因違法轉包,其時任公司董事長王天雄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為劉永剛個人提供擔保,原告四川安泰公司依法在訴訟中對劉永剛在承擔工程期間,對外產生的租賃、借貸等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劉永剛作為上述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個人財產也被人民法院查封、拍賣,現下落不明。原告四川安泰公司因被告王天雄的個人行為對因劉永剛在承建工程期間產生的對外借貸、買賣等民事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代為償付后也無法實現追償。被告王天雄的個人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四川安泰公司及公司出資人的合法利益,應由被告王天雄對其行為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四川安泰公司請求被告王天雄賠償在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違法轉包、擔保造成的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天雄已支付費用以及應領取報銷的費用予以扣減,應由被告王天雄支付給原告四川安泰公司損失款計人民幣1916575元,并從法院扣劃款項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承擔資金利息。被告王天雄在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因違法轉包、擔保履職不當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此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由被告王天雄、劉光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劉光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由被告王天雄、劉光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給原告四川安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因不當履行的各項損失費用計人民幣1916575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承擔資金利息(資金利息計算期間為人民法院扣劃之日至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費25157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0157元,由原告四川省安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157元,被告王天雄、劉光瓊負擔25000元(此款原告立案時預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蒲進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胡蕾

分享
  • 客服
  • 返回頂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