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系被告賴某的母親,由于祝某的身體情況不佳,多年來,祝某的生活起居一直由女兒賴某照看。2015年至2018年,賴某多次取走祝某的銀行存款,共計金額260781元。為祝某個人生活開支需要,賴某多次為祝某支付費用共計27480元,剩余錢款233301元賴某未歸還祝某。祝某多次催促賴某歸還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原告年事已高又患有阿爾茲海默癥,自其父親去世至今,一直由其照顧,原告的其他子女因在外地工作無法在旁侍奉;原被告兩人已經共同生活了十年,且感情一直很好,照顧原告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一定的財力,因此,原告的財產可以由其支配。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無權占有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現有證據能證明賴某在照顧母親祝某期間,取走母親祝某銀行存款260781元,為祝某生活開支需要,賴某已歸還祝某27480元,剩余錢款233301元被賴某占有,至今未歸還。祝某請求賴某歸還233301元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據此判決被告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