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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24 2022
    百問通
    遺囑人的遺囑能力(遺囑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立的) 法言俗語 遺囑想立就立可以嗎?這個話應該這樣講,立倒是可以立,但是立完了有沒有法律效力就兩說了。這里就涉及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民法制度——遺囑能力。遺囑能力是遺囑人享有的訂立遺囑以及處分自己財產的資格或者地位。并不是所有人都具有遺囑能力,也不是所有人訂立的遺囑都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第1143條第1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制度。根據《民法典》第18條至第22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8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簡單理解就是:未成年人和因為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有一點例外,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以案釋法 案例一 趙某與妻子孫某生育一女趙甲。2014年趙某去世。趙某的母親李某...
  • 02-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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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電梯廣告位收益、 停車位對外出租費用…… 這些錢,屬于物業還是業主? 這個問題一直以來 都是小區居民和物業公司矛盾的焦點 隨著《民法典》到來 這筆“糊涂賬”將變成“明白錢”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權威解答吧↓↓↓ 雖然《物權法》等明確規定,小區公共場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但有不少物業公司將這些收益截留或挪用。 此次,《民法典》明確規定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于業主共有——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業主領錢啦 一小區給業主發200萬元紅包 “成為業主這么多年,從來只有交錢的份,這次可算鐵樹開花,真的領錢啦!” 11月23日,廣州市天河駿景花園小區業主尹先生發在朋友圈的一則消息,引來眾多羨慕的眼光。據羊城晚報報道...
  • 02-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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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354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陳武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羅士奇 一審被告:陶慧君 一審被告:羅利鋼 再審申請人陳武平因與被申請人羅士奇及一審被告陶慧君、羅利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贛民終8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武平申請再審稱: 一、二審判決認定案涉房屋系羅士奇借陶慧君名義購買,且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羅士奇支付,從簽訂合同、交付房屋至今一直被羅士奇合法占有、使用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首先,由江西漢邦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邦公司)或漢邦公司員工出具羅士奇支付購房款的部分證據,因其與羅士奇之間存在利害關系,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力度低于高度蓋然性標準,不足以證明漢邦公司代羅士奇支付首付款以及漢邦公司與陶慧君之間無經濟往來的事實。另外,羅士奇主張其通過陶慧君賬戶支付房屋按揭款,但僅在轉賬憑證經辦人一欄中簽署“羅士奇”名,該...
  • 02-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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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這就是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 債務轉移的條件: 1、債務轉移必須是有效的債務。如果債務本身就不存在或已消除,就不存在債務轉移的基礎,即使當事人訂立了債務轉移合同也是無效的; 2、債務轉移中轉移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不可轉移的債務基本包括: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3、債務轉移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應當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轉移達成協議; 4、債務轉移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如果債務權人在合理催告期限內不予同意,或未作表示,該債務則不發生轉移。 一、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區別: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 02-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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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上海觸控公司與金華多勝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291號】  裁判要旨:公司在登記機關辦理主體信息登記時,住所是被要求登記的事項之一,公司選擇以何地登記為其住所是具有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登記部門會根據公司提交的信息對外公示,社會公眾也會對代表國家行使市場監管公權力的登記部門所發布的法人登記信息產生合理信賴。民法總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將法人在市場監管登記部門登記的住所作為確定民事訴訟地域管轄連結點的依據,于法有據。合同一方當事人基于對登記部門公示的法人登記信息的信賴而確定該法人住所,進而當與該法人發生合同糾紛時以此確定管轄法院尋求司法救濟,自為法律所允許,此亦是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的應有之義。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 02-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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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先生與田女士在商談租房事宜過程中,向田女士轉賬1萬元。后雙方未簽訂租房合同,周先生遂將田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訂金。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田女士退還周先生訂金1萬元。 案情簡介   原告周先生訴稱,2020年1月13日其看到出租廣告,便與出租人田女士取得聯系詢問租房事宜,次日微信轉賬田女士1萬元訂金,田女士同意并接受轉賬。后由于雙方未簽訂租房協議,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田女士辯稱,不同意退還1萬元。已告訴過周先生,租房之前要交定金,不是訂金,后周先生轉過來1萬元。轉帳時寫的是訂金,當時已提出周先生寫的是“訂金”,應該是寫“定金”,周先生稱寫了錯別字。雖然雙方最終沒有簽訂租房合同,但田女士認為周先生交的是定金,故不同意退還。   庭審中,經當庭查看雙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記錄,顯示周先生在與田女士談及該1萬元的支付事宜時,兩次使用“訂金”字樣,田女士對此均未提出異議;且雙方未就該款項性質有過明確約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在周先生向田女士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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