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與田女士在商談租房事宜過程中,向田女士轉賬1萬元。后雙方未簽訂租房合同,周先生遂將田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訂金。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田女士退還周先生訂金1萬元。 案情簡介 原告周先生訴稱,2020年1月13日其看到出租廣告,便與出租人田女士取得聯系詢問租房事宜,次日微信轉賬田女士1萬元訂金,田女士同意并接受轉賬。后由于雙方未簽訂租房協議,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田女士辯稱,不同意退還1萬元。已告訴過周先生,租房之前要交定金,不是訂金,后周先生轉過來1萬元。轉帳時寫的是訂金,當時已提出周先生寫的是“訂金”,應該是寫“定金”,周先生稱寫了錯別字。雖然雙方最終沒有簽訂租房合同,但田女士認為周先生交的是定金,故不同意退還。 庭審中,經當庭查看雙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記錄,顯示周先生在與田女士談及該1萬元的支付事宜時,兩次使用“訂金”字樣,田女士對此均未提出異議;且雙方未就該款項性質有過明確約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在周先生向田女士轉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