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咨詢
(保守您的秘密)
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業委會去年備案后,收回了小區內電梯大堂廣告和部分公共場所租賃的管理權。截至今年9月30日,公共收益資金賬戶余額為233萬余元(20萬元為押金)。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利用小區公共部位、場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因此,經業委會會議決定,將上述資金中的200萬元返還給業主。
實踐中還包括以下范圍,均應該是小區業主共同所有,如果開發商、物業公司在這些位置設置了廣告位,由此產生的收益也應當屬于業主共有——
●車庫
●車位
●樓頂平臺(如果設置廣告塔就必然產生收益)
●建筑外墻面(設置廣告、牌匾、懸掛霓虹燈招牌燈,應該支付使用費)
●公共走廊
●樓梯
●過道
●電梯間
●健身房
●游泳池等
●作為維修基金
●共同分配
●沖抵全體業主的物業費等
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物業公司必須向業主定期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報告。